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关于2017年第二十一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漳台国土告〔2018〕1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7〕70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2.1155公顷,区片综合地价63.9万元/公顷;
园地:0.1261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8.34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2.7215公顷,区片综合地价28.75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1.866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83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5947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83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园地:18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2.5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2.58万元/公顷。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2.5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埔尾村总补偿金额119.0429万元人民币;
桥头村总补偿金额21.9375万元人民币;
沙坂村总补偿金额76.0858万元人民币;
蔡店村总补偿金额109.2054万元人民币;
西边村总补偿金额32.8129万元人民币;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形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需提出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农转股。
联系人:余舒明 联系电话:0596-6718400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