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地台〔2017〕3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17年度第十五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17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7〕471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3.404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漳州市2017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其中:
2017-15-1地块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17-15-2地块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17-15-3地块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1、2017-15-1地块位于角美镇坂美村;
2、2017-15-2地块位于角美镇杨厝村、埔尾村;
3、2017-15-3地块位于角美镇吴宅村;
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坂美村面积0.6757公顷;
杨厝村面积1.9638公顷;
埔尾村面积0.261公顷;
吴宅村面积0.503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1.6349公顷,区片综合地价63.9万元/公顷;
园地:0.5268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8.34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0.3383公顷,区片综合地价28.75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0.9042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83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园地:18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2.5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62.58万元/公顷。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2.5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形式安置。
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地点 | 联系人 | 登记时间 | 复核时间 |
坂美村 | 谢明山13960129789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自登记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杨厝村 | 杨伟强13605010666 | ||
埔尾村 | 林伟强13860873854 | ||
吴宅村 | 陈强川13906957330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用地红线图1
用地红线图2
用地红线图3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